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13號
原 告 王耀民
被 告 賴滄獻
焊進工程行即施宗煥
心靜觀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柏青
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滄獻、焊進工程行即施宗煥及心靜觀室內裝修
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493,
494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
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
,6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江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