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13號
原 告 王耀民
訴訟
代理人 李昶欣
律師
楊惠雯律師
被 告 賴滄獻
焊進工程行即施宗煥
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
複 代理人 何國榮律師
被 告 心靜觀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柏青
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
複 代理人 廖于禎律師
梁鈺府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延展至民國一0七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。
理 由
一、
按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;變更或延展期日
,除別有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
1、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訴訟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
言詞辯論終結,原
定於同年12月28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;
惟因本件有變更宣示
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。茲為免
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,當日人
往返奔波,並節省司法資源,本院認有必要,
爰延展
宣判期
日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159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吳昀儒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江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