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3號 原   告 王耀民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      楊惠雯律師 被   告 賴滄獻       焊進工程行即施宗煥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 複 代理人 何國榮律師 被   告 心靜觀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柏青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複 代理人 廖于禎律師       梁鈺府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延展至民國一0七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。 理 由 一、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;變更或延展期日 ,除別有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 1、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訴訟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,原 定於同年12月28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;因本件有變更宣示 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。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,當日人 往返奔波,並節省司法資源,本院認有必要,延展宣判期 日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159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