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147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洪景郁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坤豐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
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
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
臺幣(下同)2,626,617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40,555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
書記官 黃筠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