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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勞訴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洪國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油順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 件,因溢收訴訟費用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2,08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63,120元,合計新台幣105,200元,應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。所謂「 溢收」,係指訴訟費用之全部或一部因錯誤或其他原因當事 人無需繳納而繳納者而言。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 分之一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與被告油順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5日以106年度勞訴字第168號 裁定(下稱原裁定)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(下同)84 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4,160元、第二審裁判費為126 ,240元。惟經原告就原裁定提起抗告,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以107年度勞抗字第7號裁定以「然本件依抗告人之主張 ,確屬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、及給付工資之訴,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,應暫免徵收裁判費1/2,原法院應依 法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,暫免徵收裁判費1/2,附此敘明。 」,是本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,暫免徵收裁判費 之2分之1,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2,080元(計算式: 84,160元×1/2=42,080元)、第二審裁判費為63,120元( 計算式:126,240元×1/2=63,120元),合計應為105,200 元,原告已繳納之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用合計為210,400 元,此有本院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,原告就其溢繳 105,200元部分聲請返還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嘉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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