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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76號 原   告 莊育展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被   告 致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蔗萍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所 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「原告莊育展」之記載,應 補充「訴訟代理人王俊凱律師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查本案原告莊育展委任王俊凱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,有卷附 委任狀在卷可參,復未經解除委任,故本院前開之判決,漏 未列原告莊育展之訴訟代理人王俊凱律師,有如主文所示之 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玉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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