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勞訴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夏爾國際語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Colldefoms Gracia Alberto間,因106年度勞 訴字第192號給付薪資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82,5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,93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綉玟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