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192號
原 告 Colldeforns Gracia Alberto
訴訟
代理人 楊承彬
律師
被 告 夏爾國際語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昭宏
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
複代理人 游幸瑜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6日所為之判
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原告 Colldefoms Gracia
Alberto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原告 Colldeforns Gracia
Alberto」之記載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
書記官 王綉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