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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92號 原   告 Colldeforns Gracia Alberto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   告 夏爾國際語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宏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複代理人  游幸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6日所為之判 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原告 Colldefoms Gracia Alberto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原告 Colldeforns Gracia Alberto」之記載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綉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