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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積欠工資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17號 原   告 劉蘇 訴訟代理人 吳真龍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釩泰研究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積欠   工資等事件,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積欠工資新臺幣   (下同)70萬7,689 元、資遣費15萬7,071 元、就業保險失   業給付損害賠償15萬1,440 元,及補提繳勞工退休金4 萬0,   345 元至原告個人專戶,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05 萬6,54   5 元,並自行繳納裁判費5,747 元。於審理中追加請求給   付積欠工資部分,更正為75萬9,547 元,追加後之訴訟標的   金額合計為110 萬8,403 元,應徵裁判費1 萬1,989 元。 二、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  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  條定有明文。而原告追加後請求給付金額共計110 萬8,40 3   元,其中屬於工資部分為伙食津貼、延長工時加班費、例假   (休息日)未休工資、國定休假未休工資、特別休假未休工   資,合計75萬9,547 元,此部分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,26   0 元,依上開規定,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,其數額為   4,130 元(計算式:8,260 ×1/2=4,1300);另工資部分   為資遣費、就業保險失業給付損害賠償,及補提繳勞工退休   金,合計34萬8,856 元,則不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。是   本件原告追加請求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,989 元,扣除   上述暫免徵收部分4,130 元及原告前已先行繳納5,747 元後   ,尚應補繳裁判費2,112 元(計算式:11,989-4,130-5,747   =2,112)。 三、茲依民事訴訟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  定後5 日內繳納裁判費2,112 元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  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秀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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