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217號
原 告 劉蘇
訴訟
代理人 吳真龍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釩泰研究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積欠
工資等事件,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積欠工資新臺幣
(下同)70萬7,689 元、
資遣費15萬7,071 元、就業保險失
業給付
損害賠償15萬1,440 元,及補提繳勞工退休金4 萬0,
345 元至原告個人專戶,其
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05 萬6,54
5 元,並自行繳納
裁判費5,747 元。
嗣於審理中追加請求給
付積欠工資部分,更正為75萬9,547 元,追加後之訴訟標的
金額合計為110 萬8,403 元,應徵裁判費1 萬1,989 元。
二、
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
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
條定有明文。而原告追加後請求給付金額共計110 萬8,40 3
元,其中屬於工資部分為伙食津貼、延長工時加班費、例假
(休息日)未休工資、國定休假未休工資、特別休假未休工
資,合計75萬9,547 元,此部分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,26
0 元,依
上開規定,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,其數額為
4,130 元(計算式:8,260 ×1/2=4,1300);另
非工資部分
為
資遣費、就業保險失業給付損害賠償,及補提繳勞工退休
金,合計34萬8,856 元,則不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。是
本件原告追加請求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,989 元,扣除
上述暫免徵收部分4,130 元及原告前已先行繳納5,747 元後
,尚應補繳裁判費2,112 元(計算式:11,989-4,130-5,747
=2,112)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 日內繳納裁判費2,112 元,如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恭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王秀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