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217號
上 訴 人 劉蘇
訴訟
代理人 吳真龍
被
上訴人 釩泰研究創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國鈺
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
律師
複代理人 戴孟婷律師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給付積欠工資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第
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人
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
給付特別休假工資新臺幣(下同)4萬7,708元、加班費9萬3,187
元、例假(休息日)工資50萬7,274元、國定休假工資6萬3,150
元,合計71萬1,319元,屬給付工資性質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
57條暫免徵收
裁判費2分之1,其數額為5,865元,(計算式:117
30/2=5865);另
非工資部分為
資遣費15萬7,071元、就業保險失
業給付
損害賠償15萬1,440元、補提繳勞工退休金3萬4,603元,
合計34萬3,114元,不得暫免徵收裁判費,其數額為5,625元。是
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1,490元(計算式:5865+5625=11
490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蕭一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陳怡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