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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積欠工資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劉蘇 訴訟代理人 吳真龍 被 上訴人 釩泰研究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鈺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複代理人  戴孟婷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給付積欠工資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第 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 給付特別休假工資新臺幣(下同)4萬7,708元、加班費9萬3,187 元、例假(休息日)工資50萬7,274元、國定休假工資6萬3,150 元,合計71萬1,319元,屬給付工資性質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,其數額為5,865元,(計算式:117 30/2=5865);另非工資部分為資遣費15萬7,071元、就業保險失 業給付損害賠償15萬1,440元、補提繳勞工退休金3萬4,603元, 合計34萬3,114元,不得暫免徵收裁判費,其數額為5,625元。是 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1,490元(計算式:5865+5625=11 490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