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27號
上 訴 人 太平洋汽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森義男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關志雄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不
服民國107年6月29日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,提
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人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61萬4018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 萬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小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