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34號
上 訴 人 湛汶瑄
被
上訴 人 鴻群板金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美春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
6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
裁判
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3,144,000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,277元;而
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
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,
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。依
上開規定,上訴人應暫繳納
第二審裁判費24,13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羅智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
第二審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 黃舜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