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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勞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湛汶瑄 被 上訴 人 鴻群板金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美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 6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3,144,000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,277元;而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,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。依上開規定,上訴人應暫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24,13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 8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勞工法庭 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 8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舜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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