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6年度
勞訴字第38號
原 告 紀華燦
訴訟
代理人 曹宗彝
律師
複 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
複 代理人 王建鈞
被 告 秋豐電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明聰
訴訟代理人 徐維宏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再行
準備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
民事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
法 官 李嘉益
法 官 黃凡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于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