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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  告 莊晴華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 被   告 唯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煌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  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   下同)1,684,896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」訴訟標的金額為1,684,   89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731元。 二、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  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  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、預告工資、積欠   薪資部分,分別為:109,896元、25,000元、150,000元,合   計為284,896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090元,此部分依  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,其數額為1,545元。另就   原告請求返還代墊款項140萬元部分,不符上開規定不得暫   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,即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,860元。本   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,731元,已如前述,扣除上述暫   免徵收部分1,545元後,本件原告應繳納裁判費16,405元,   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8,866元外,尚應補繳7,539元。 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  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31元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2  月  21   日          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采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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