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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  告 莊晴華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 被   告 唯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 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「第一審裁判費17,731元」之記載,應更 正為「第一審裁判費17,950元」;關於「補繳裁判費531元」之 記載,應更正為「補繳裁判費7,539元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裁定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,揆諸前開說 明,自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采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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