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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晴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唯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。查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係一部不服,其上訴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4,896元,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,635元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 一後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318元(4,635÷2=2,318元,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 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8  月  23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8  月  2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捷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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