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5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功貿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薏琪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素慰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
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2,474,376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8,32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李 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
書記官 張捷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