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67號
原 告 朱育誥
訴訟
代理人 劉明璋
律師
訴訟代理人 朱仕盟
被 告 利建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慶昇
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
複代理人 李志強律師
被 告 張禾詠
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
複代理人 張倍瑄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9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「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」之記載,
應更正為「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
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曹宗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者,須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
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