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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勞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群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煌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歐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654,920 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,70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明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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