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
勞訴字第80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群躍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俊煌
被
上訴 人
即 原 告 歐為志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
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654,920 元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70,70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
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
第二審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謝明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