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選任臨時管理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鑫富泰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 事件,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。查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臨 時管理人,核屬財產權關係為聲請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,應徵收費用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並補正相對人鑫富泰工程有限公司、坤 洋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相對人鑫 富泰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周柏融之戶籍謄本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 吳崇道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秀貞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