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5號
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
法定
代理人 蔡碧珍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鑫富泰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
事件,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。查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臨
時管理人,
核屬因
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,依
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
1項規定,應徵收費用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。茲依
非訟事件法
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聲請,並補正相對人鑫富泰工程有限公司、坤
洋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相對人鑫
富泰工程有限公司原
法定代理人周柏融之
戶籍謄本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蔡秀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