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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選派檢查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6年度司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陳榮成 代 理 人 許燦奎律師 相 對 人 南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洲 代 理 人 陳光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選派蕭仲達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,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 財產情形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南海玩具股份有限公司(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00000000)已發行股份總數26,000股,每股金額新台幣(下同) 1,000元,全部資本額2,600萬元,聲請人於民國82年間即持有南 海玩具股份有限公司5,000股,投資金額500萬元,故聲請人為繼 續1年以上持有南海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3%以上之 股東,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 1項規定要件。聲請人於105年12月 間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調個人財產資料,從查詢資料顯示,聲 請人投資南海玩具股份有限公司,已經更名為相對人南海光電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(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仍為00000000,顯係同一主 體),且聲請人投資金額僅剩下100萬元,然聲請人自82年至105 年間並無印象有轉讓出售或贈與所持有南海玩具股份有限公司或 南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,聲請人遂於106年4月間以台 中民權路郵局營收股第796號存證信函,函請相對人於函到1個月 內,提供聲請人曾辦理持股轉讓之相關證明文件,然今未獲回 應,依法聲請選派檢查人,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、帳目及財產 情形等語。 二、繼續1年以上,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%以上之股東,得聲請法 院選派檢查人,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,公司法第245 條 第 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聲請法院選派檢 查人之規定,除具備繼續 1年以上,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% 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,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(最高法院89年 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、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要旨參照 )。是聲請人如具有股東身份,且繼續 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 股份總數 3%以上之股份,亦濫用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 賦予之權利,恣意擾亂公司正常營運,即已符合聲請法院選 派公司檢查人之要件,法院自應准許之。 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主張南海玩具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南海光 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,其係相對人公司繼續1年以上,持有 已發行股份總數3%以上之股東等情,並提出南海玩具股份 有限公司股東名冊、8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、82 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、公司資料查詢、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存證信函等為證,本院審酌 相對人公司登記之資本總額為2,600萬元,無論依聲請人主 張之投資金額500萬元,或依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所載之聲請人投資金額100萬元,聲請人之出資額 均已占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3%以上,足認聲請人係持有相 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3%以上之股東無訛,是聲請人既 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要件,本件聲請自應准許。 四、次按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事件,法院為裁定前,應訊問 利害關係人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而檢查人 之資格,公司法除對於公司重整裁定前或特別清算時,由法 院所選派之檢查人設有資格之限制,而規定其必須對公司業 務有專門學識、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外,一般對檢查 人之資格並無明文限制,仍以具備相關知識而不具利害關 係之人充任為當。又經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中市會 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公司檢查人 ,該公會於106年8月8日中市會字第 106254號函推薦蕭仲達 會計師(事務所設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15樓之 3,聯絡電話:00-00000000)擔任本件檢查人,有該公會函 在卷可稽。本院審酌蕭仲達會計師具有大學學歷,目前為誠 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,有其基本資料存卷可查,足認 其學理及實務經驗兼備,且其經由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, 應能本於專業知識,對於相對人公司業務、帳目及盈虧情況 予以檢查,對於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當能適時維護、保 障,爰選派蕭仲達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,檢查相對人之 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。 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舜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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