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40號
聲 請 人 林寬茂
代 理 人 張嘉麟
律師
複代理人 邱毓嫺律師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航釱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清算事件
,未據繳納聲請費用,查
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,標的價額
依相對人航釱科技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0 萬元
,依
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應徵聲請費用2,000 元。茲依
非訟
事件法第26條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
期未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聲請
費用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謝明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