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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裁定解散清算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林寬茂 代 理 人 張嘉麟律師 複代理人  邱毓嫺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航釱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清算事件 ,未據繳納聲請費用,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,標的價額 依相對人航釱科技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0 萬元 ,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應徵聲請費用2,000 元。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6條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 期未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聲請 費用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明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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