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他字第 3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他字第359號 受裁定人即 原   告 徐宇呈 受裁定人即 被   告 磊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詩穎 受裁定人即 被   告 吳慶雄       吳少墉       吳秉豐       吳婉榛       吳素鈺       吳芳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(104年度勞訴字第70號 ),原告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(104年度救字第51號), 因該訴訟事件已經終結,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: 主 文 受裁定人即原告徐宇呈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叁萬肆仟玖佰肆拾玖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受裁定人即被告磊橋營造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為新臺幣叁仟貳佰貳拾陸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受裁定人即被告吳慶雄、吳少墉、吳秉豐、吳婉榛、吳素鈺、吳 芳蕾於繼承被繼承人江寶緰之遺產範圍內與受裁定人即被告磊橋 營造有限公司應連帶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 伍仟伍佰玖拾貳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,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,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,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次按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法院依聲請 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。依立法理由之說明,旨在「促使當事人早 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」。故在當事人無力支 出訴訟費用時,雖由國庫暫時墊付,然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裁定,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,故亦應基於同 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(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參照)。再 按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,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 之聲明範圍為準;如原告起訴聲明已有一部撤回、變更、擴 張或減縮等情形後,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,即應 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,據以計 算訴訟標的之價額,徵收裁判費用(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 第613號民事裁定要旨)。 二、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(本院104年度勞訴 字第70號),受裁定人即原告聲請訴訟救助,經本院以104 年度救字第5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上開事件,業經本院 104年度勞訴字第70號判決,訴訟費用由被告磊橋營造有限 公司負擔百分之六,由被告吳慶雄、被告吳少墉、被告吳秉 豐、被告吳婉榛、被告吳素鈺、被告吳芳蕾於繼承被繼承人 江寶緰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磊橋營造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 之二十九,餘由原告負擔。被告不服,提起上訴,因逾期未 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70號裁定駁回上訴, 而告確定在案。則依首揭規定,本院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 並向應負擔之當事人即受裁定人徵收。 三、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,原告起訴時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205,697元,經擴張減縮聲明後 ,訴訟標的金額為5,323,17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,767 元,是受裁定人即被告磊橋營造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之訴 訟費用額確定為3,226元(計算式:53,767元×6/100= 3,226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、受裁定人即被告吳慶雄、吳 少墉、吳秉豐、吳婉榛、吳素鈺、吳芳蕾於繼承被繼承人江 寶緰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磊橋營造有限公司應連帶向本院繳 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,592元(計算式:53,767元× 29/100=15,592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、受裁定人即原告徐 宇呈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4,949元(計算式: 53,767元-3,226元-15,592元=34,949元),及均自本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、第91條第3項之規定,裁定如 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