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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056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056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銜曜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許浩學 人 債 務 人 許志中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壹佰柒拾伍元   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三   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   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止,按年息百   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 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  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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