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591號
債 權 人 益多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政宏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王碧滄即詠晟工程行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
本件請求原因事實為何(依狀附合約書該
承攬契約之
當事人為英宏營造有限公司,王碧滄即詠晟工程行係在連
帶
保證人欄位簽名)。
㈡提出清晰之合約書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