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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09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90號 債 權 人 霖遠柚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建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余忠建即菲力斯工程行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陳報債務人菲力斯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(如提    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),若為合夥,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    定代理人姓名及居所地址(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    明資料)。   ㈡陳報債務人訂購南亞塑膠、柚木特耐磨地板等建材之相關    釋明資料(如經債務人簽章之訂購單、送貨單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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