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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09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90號 債 權 人 霖遠柚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建豐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余忠建即菲力斯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且債權人之請 求,應釋明。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: 「㈠陳報債務人菲力斯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(如 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),若為合夥,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 定代理人姓名及居所地址(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 資料)。㈡陳報債務人訂購南亞塑膠、柚木特耐磨地板等建 材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經債務人簽章之訂購單、送貨單)。」 ,此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。 三、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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