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99號
債 權 人 鹿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文志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南投縣仁愛鄉公所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
惟本件債務人位於南投縣,依民事
訴訟法第510條規定,本院無
管轄權,本件聲請應予駁回
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