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50號
債 權 人 臺中氧氣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武瑚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天泰興氣體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天泰興氣體有限公司業於
105年12月30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840570號函准解散,進
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
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
董事、
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
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
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
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
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㈡請求金額為何?(因請求標的金額126,765元與原因事實
125,595元二者不符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