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21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50號 債 權 人 臺中氧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泰興氣體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 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天泰興氣體有限公司業於    105年12月30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840570號函准解散,進    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   其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    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    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    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   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    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  ㈡請求金額為何?(因請求標的金額126,765元與原因事實    125,595元二者不符。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