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50號
債 權 人 臺中氧氣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武瑚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天泰興氣體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天泰興氣體有限公司業於
105年12月30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840570號函准解散,進入
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
住
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
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
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
有無向法院呈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
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
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㈡請求金額為何?(因請求標的金
額126,765元與原因事實125,595元二者不符。)」,此項裁
定已於106年5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