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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21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50號 債 權 人 臺中氧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瑚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天泰興氣體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「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天泰興氣體有限公司業於 105年12月30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840570號函准解散,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 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 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 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㈡請求金額為何?(因請求標的金 額126,765元與原因事實125,595元二者不符。)」,此項裁 定已於106年5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二、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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