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215號
債 權 人 閎喬光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穎誠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垣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
陳報債權人之
法定代理人為何?
㈡請陳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
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。
㈢請提出雙方契約書面或其他釋明債務人委託製作之證據資
料。(如經債務人簽收之送貨單、收據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