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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22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2215號 債 權 人 閎喬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穎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垣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   ㈡請陳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   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。   ㈢請提出雙方契約書面或其他釋明債務人委託製作之證據資    料。(如經債務人簽收之送貨單、收據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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