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217號
債 權 人 巧新玻璃明鏡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輝源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許國泰即寶宏玻璃工程企業行發
支付命
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積欠貨款之相關釋明文件(如發票、收據、訂
購單、送貨單、簽收單或契約書)。
㈡請求金額為新臺幣36,032元之計算方式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