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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26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2646號 債 權 人 原記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而康電機科技有限公司、均泰工業有 限公司、通綸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確認債務人均泰工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是    否有誤?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   籍謄本。   ㈡陳報委託債權人電鍍加工者,究為富而康電機科技有限公    司或均泰工業有限公司,並提出釋明資料。(如訂購單)   ㈢陳報得請求富而康電機科技有限公司與均泰工業有限公司    連帶給付之依據並釋明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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