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646號
債 權 人 原記州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俊星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富而康電機科技有限公司、均泰工業有
限公司、通綸實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確認債務人均泰工業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名是
否有誤?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
籍謄本。
㈡陳報委託債權人電鍍加工者,究為富而康電機科技有限公
司或均泰工業有限公司,並提出釋明資料。(如訂購單)
㈢陳報得請求富而康電機科技有限公司與均泰工業有限公司
連帶給付之依據並釋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