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號
債 權 人 捷采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傅延本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瑋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債務人瑋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有
誤,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,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
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