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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31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11號 債 權 人 奕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協誠印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提出支票票號CA0000000及C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   。   ㈡請陳報99年11月銷售金額219910元及99年12月銷售金額    138355元之相關釋明資料。(如:訂購單、送貨單、簽收    單、發票或收據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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