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11號
債 權 人 奕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榮達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新協誠印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
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提出支票票號CA0000000及CA0000000之
退票理由單影本
。
㈡請陳報99年11月銷售金額219910元及99年12月銷售金額
138355元之相關釋明資料。(如:訂購單、送貨單、簽收
單、發票或收據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