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12號
債 權 人 德芫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鼎睿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聯星企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
陳報債權人正確之公司名稱為何?及其合法
法定代理人之
姓名及地址,並釋明之(查狀附證據資料記載為炘起企業
有限公司)。
㈢查報債務人聯星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
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㈣釋明
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(如
承攬契約書、對帳單、銷貨
單、發票等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