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31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12號 債 權 人 德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鼎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星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陳報債權人正確之公司名稱為何?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   姓名及地址,並釋明之(查狀附證據資料記載為炘起企業    有限公司)。   ㈢查報債務人聯星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    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   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㈣釋明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(如承攬契約書、對帳單、銷貨    單、發票等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