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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31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54號 債 權 人 天成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家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銘擇發支付命令,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二、請具狀確認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為何?併提出債務人之最   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過院參辦。 三、請本件確認請求金額為何?(台端聲請狀所載本票所載不   符) 四、請求之釋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玉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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