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54號
債 權 人 天成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家正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洪銘擇發
支付命令,債權人應於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請具狀確認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為何?併提出債務人之最
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過院參辦。
三、請
本件確認請求金額為何?(台端
聲請狀所載與
本票所載不
符)
四、請求之釋明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玉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