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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31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54號 債 權 人 天成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家正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洪銘擇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「裁判費、確認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請求金額及請求之 釋明」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,且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。 二、查,債權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 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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