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54號
債 權 人 天成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家正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洪銘擇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
裁判費、確認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請求金額及請求之
釋明」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,且有送達
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
惟查,債權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玉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