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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35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3550號 債 權 人 張喜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謹合即游秋瑩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 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具狀確認本件是聲請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?若欲聲請支    付命令,請表明請求標的及其數量、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   為何?並補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確認債權人究為何?(因聲請狀姓名張喜明與狀末具狀人    合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不符)。   ㈢確認債務人是否為游謹合即游秋瑩?若是,請具體敘明對    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?(依所附證物所示,    發票人似為捷納工業有限公司)   ㈣陳報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(票號:DG0000000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日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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