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550號
債 權 人 張喜明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游謹合即游秋瑩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具狀確認
本件是聲請支付命令或
本票裁定?若欲聲請支
付命令,請表明請求標的及其數量、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
為何?並補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債權人究為何?(因
聲請狀姓名張喜明與狀末具狀人
合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不符)。
㈢確認債務人是否為游謹合即游秋瑩?若是,請具體敘明對
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?(依所附證物所示,
發票人似為捷納工業有限公司)
㈣陳報支票之
退票理由單影本(票號:DG0000000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