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75號
債 權 人 萬國塑膠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進財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王芊方即龍旺企業社、柯泰良發
支付命
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王芊方、柯泰良最新
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
省略)。
㈡陳報
本件請求究為票據關係或買賣關係。
㈢倘本件請求為票據關係,應釋明對債務人柯泰良得以為本
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。
㈣倘本件請求為買賣關係,應補正:
1.
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以釋明債務人購買之釋明資料。
2.釋明雙方約定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六(倘未為約定,應以法
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)。
3.釋明債權人得對債務人柯泰良為本件請求之依據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