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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37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75號 債 權 人 萬國塑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芊方即龍旺企業社、柯泰良發支付命 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提出債務人王芊方、柯泰良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    省略)。   ㈡陳報本件請求究為票據關係或買賣關係。   ㈢倘本件請求為票據關係,應釋明對債務人柯泰良得以為本    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。   ㈣倘本件請求為買賣關係,應補正:    1.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以釋明債務人購買之釋明資料。    2.釋明雙方約定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六(倘未為約定,應以法     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)。    3.釋明債權人得對債務人柯泰良為本件請求之依據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6  月  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6  月  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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