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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377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75號 債 權 人 萬國塑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財 債 務 人 王芊方即龍旺企業社 債 務 人 柯泰良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肆佰元,及自民   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⑴債務人王芊方即龍   旺企業社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⑵債務人柯泰良應按年息   百分之五計算給付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 。 二、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(查本件債權人併依票據關係及買賣關   係向債務人為本件請求,且均應按年利率百分之六給付利息   ,查債務人柯泰良並未於票號FA0000000號支票上簽名或   背書,故對債務人柯泰良為逾上開第一項之請求,於法不合   ,應予駁回)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,裁定主文。 五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六、上列聲請駁回部分,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 以書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七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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