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75號
債 權 人 萬國塑膠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進財
債 務 人 王芊方即龍旺企業社
債 務 人 柯泰良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肆佰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⑴債務人王芊方即龍
旺企業社應
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⑵債務人柯泰良應
按年息
百分之五計算給付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
聲請駁回(查
本件債權人併依票據關係及買賣關
係向債務人為本件請求,且均應按年利率百分之六給付利息
,
惟查債務人柯泰良並未於票號FA0000000號支票上簽名或
背書,故對債務人柯泰良為逾
上開第一項之請求,
於法不合
,應予駁回)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
所載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,
裁定如
主文。
五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六、上列聲請駁回部分,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
以書狀附理由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七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