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76號
債 權 人 帝豐膠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錫能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趙信次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趙信次是否為
本件債務人?若是,請詳細敘明對其請
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為何?(依所附證物,買受人似
為精瑞鑫塑膠成型事業有限公司)
㈡提出與他方付款到
期日為106年5月10日之相關釋明資料。
㈢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218,319元?(因與原因事實所
述總計281,319元不符)
㈣陳報債務人購買塑膠粒之相關釋明(如訂購單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