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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37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76號 債 權 人 帝豐膠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錫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趙信次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趙信次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若是,請詳細敘明對其請    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?(依所附證物,買受人似    為精瑞鑫塑膠成型事業有限公司)   ㈡提出與他方付款到期日為106年5月10日之相關釋明資料。   ㈢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218,319元?(因與原因事實所    述總計281,319元不符)   ㈣陳報債務人購買塑膠粒之相關釋明(如訂購單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日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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