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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37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76號 債 權 人 帝豐膠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錫能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趙信次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確認趙信次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若是,請詳細敘明對其請求 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?(依所附證物,買受人似為精 瑞鑫塑膠成型事業有限公司)㈡提出與他方付款到期日為106 年5月10日之相關釋明資料。㈢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 218,319元?(因與原因事實所述總計281,319元不符)㈣陳報 債務人購買塑膠粒之相關釋明(如訂購單)。此項裁定已於10 6年6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二、經查,趙信次本件債務人,且債權人復未提出相關釋明, 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日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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