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76號
債 權 人 帝豐膠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錫能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趙信次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
確認趙信次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若是,請詳細敘明對其請求
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為何?(依所附證物,買受人似為精
瑞鑫塑膠成型事業有限公司)㈡提出與他方付款到
期日為106
年5月10日之相關釋明資料。㈢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
218,319元?(因與原因事實所述總計281,319元不符)㈣陳報
債務人購買塑膠粒之相關釋明(如訂購單)。此項裁定已於10
6年6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
經查,趙信次
非本件債務人,且債權人復未提出相關釋明,
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