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77號
債 權 人 帝豐膠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錫能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精瑞鑫塑膠成型事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
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?($218319或$281319元)
㈡提出債務人已退回塑膠粒及請求付款到
期日之依據文件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
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