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913號
債 權 人 佐億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英信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晟功精密驅動有限公司、黃任齡發
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債權人為佐億股份有限公司或張英信?
㈢確認債務人為晟功精密驅動有限公司或黃任齡?
㈣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
請求權存在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