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16號
債 權 人 喬城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虹華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美而堅金屬工程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美而堅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業於
105年12月30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函號准解散,進入
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
住
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
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
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
有無向法院呈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
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
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二、提出債務人訂購貨物之訂單或經債務人簽收之送貨單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