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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451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4513號 債 權 人 模得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成益 債 務 人 廖家宏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 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 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 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  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  文。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,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,   得提起之,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,惟該法條係規定   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,並非   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。另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   亦無準用之明文,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   餘地。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聲   請人所提出之欠條,其餘未清償之新臺幣陸萬柒仟元尚未屆   清償期,核屬請求債務人為將來之給付,依前開說明,尚不   得於督促程序中逕為主張,此部分聲請並非適法,應予駁回   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 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七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   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  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  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貴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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