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513號
債 權 人 模得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成益
債 務 人 廖家宏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
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
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次按請求將來
給付之訴,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,
得提起之,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,
惟該法條係規定
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,並
非
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。另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
亦無
準用之明文,故於
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
適用之
餘地。
經查,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
聲
請人所提出之欠條,其餘未清償之新臺幣陸萬柒仟元尚未屆
清償期,
核屬請求債務人為將來之給付,依前開說明,尚不
得於督促程序中逕為主張,此部分聲請並非適法,應予駁回
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
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五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附理由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七、末按各
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
訴訟費用,由法院
酌量情形,命
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