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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45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4527號 債 權 人 菱山鑄造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玉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瑞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事實理由二、債務人尚欠628,490KG之貨品尚未向債    權人出貨之數量記載是否有誤?   ㈡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?(因出貨數量有誤,請詳敘請求    金額及計算方式為何?   ㈢確認105年12月間出貨275730KG之數量是否有誤?(因與聲    証5地磅記錄單淨重總合295730KG不符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日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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