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527號
債 權 人 菱山鑄造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玉惠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瑞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事實理由二、債務人尚欠628,490KG之貨品尚未向債
權人出貨之數量記載是否有誤?
㈡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?(因出貨數量有誤,請詳敘請求
金額及計算方式為何?
㈢確認105年12月間出貨275730KG之數量是否有誤?(因與聲
証5地磅
記錄單淨重總合295730KG不符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