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50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5058號 債 權 人 英象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余思賢即小烏龜精品童裝發支付命令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權人英象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?   ㈡利息自106年5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?(依民法第229條第    二項之規定,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    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    任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承旭送達支付    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效力。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