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058號
債 權 人 英象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余思賢即小烏龜精品童裝發
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英象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
代理人為何?
㈡利息自106年5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?(依
民法第229條第
二項之規定,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
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
任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承旭送達支付
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效力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