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45號
債 權 人 綠陽建材實業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松登實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綠陽建材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
代理人為何
?
㈡確認債務人松登實業有限公司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
具狀更正,並查報其合法
法定代理人為何?另提出其最新
公司登記事項卡
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
勿省略)。
㈢確認請求標的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