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46號
債 權 人 明祿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學成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台灣日岑貿易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查報債務人之公司正確統一編號。
㈡查報債務人台灣日岑貿易有限公司之現任
法定代理人,並
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
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㈢查報
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為何?若
是以票據關
係請求,請敘明附表編號3支票部分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
律依據為何(該支票尚之
發票日尚未屆至)。
㈣查報利息起算日為何日,及
按年息百分之6請求之依據為
何(請求事項記載按「附表所示
退票日」起算利息,
惟附
表並無退票日之記載、附表編號3亦未退票,且利息利率
與前項請求
法律關係相關)。
㈤請更正附表到
期日之記載(依照票據法,支票並無到期日)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