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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55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46號 債 權 人 明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學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日岑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查報債務人之公司正確統一編號。   ㈡查報債務人台灣日岑貿易有限公司之現任法定代理人,並    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   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  ㈢查報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?若是以票據關    係請求,請敘明附表編號3支票部分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    律依據為何(該支票尚之發票日尚未屆至)。   ㈣查報利息起算日為何日,及按年息百分之6請求之依據為    何(請求事項記載按「附表所示退票日」起算利息,惟附    表並無退票日之記載、附表編號3亦未退票,且利息利率    與前項請求法律關係相關)。   ㈤請更正附表到期日之記載(依照票據法,支票並無到期日)    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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